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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兄长奔波见曙光
桂荣在终日忙碌之中又熬过了一个寒冬。转眼间又到了冰消雪融,春风送暖万物复苏的季节。 我哥为了把我们一家三口人的户口迁入天津市,历时两年多的时间,经历百般周折,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看到了一线曙光。当时桂荣和女儿仍是农业户口,如果转为城镇户口不知还需等待多长时间。因此要想把我们三口人的户口同时迁入天津市,根本无法办到。根据实际情况,我哥打算先把我的户口迁入天津市。然后再想办法办她们娘俩的户口。 1987年4月份,天津市劳动局的有关负责人提出要求,要是把我的户口迁入天津市,必须得有长期可靠的经济来源和保障;并且与我工作单位和有关部门签订协议书,经法律公证处做公证,而形成文字材料备案。 当年5月10日,我哥风尘仆仆地来到内蒙古。他来到了我们家的第二天,提着一旅行包从天津带来的烟和酒,前往保康-科左中旗公路管理段。历时一个多月,经多方交涉而费尽周折,直到6月17日,我哥作为我的全权代表,与公路管理段和有关部门签订了一份经济协议书,并且在科左中旗法律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 协议书原文如下: 甲方:孙伯江、男、现年35岁。民族:汉族。籍贯:天津市。工作单位:科左中旗公路管理段,工人。 甲方委托授权人:孙伯山(孙伯江之兄)、现年37岁。工作单位:天津市变压器厂、工人。 乙方:科左中旗公路管理段、张振明(段长)。 孙伯江同志系天津知青,于1979年7月27日修筑公路乌兰花大桥施工中身负工伤。为照顾本人转为我段全民所有制工人。该同志受伤后相继在天津、北京等地进行治疗。诊断为:颈椎骨折,高位截瘫,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1984年为了改善本人的疗养和生活环境,我段在舍伯吐镇新建砖木结构的住房。但是这里天气寒冷,生活医疗条件差,本人及家属多次要求回津落户。经旗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同意返津落户,以便治疗。为保障经费来源,于1987年6月17日由旗总工会,旗劳动局,旗交通局,旗公路段,均派代表及有关同志特立联席会议;并同孙伯江委托授权人孙伯山协商;经双方同意达成工资、医疗费协议如下: 一、甲方在津落户后的有关待遇。 (1)护理人员每月工资定为80.00元。(2)医药费200.00元。(3)孙伯江本人工资64.00元,工龄工资9.00元,副食补贴3.00元,洗理费4.00元。上述三项费用总计360.00元。由乙方以工资及药费形式,从公证即日起按每月汇款付之,直到甲方终身为止。超支不补,余额不收。(医药护理费包干,不收原始凭证) 二、孙伯江返津后受居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管理,属天津市居民。我段只保障上述三项费用的经济往来。 三、甲方在津治疗期间的工龄工资按规定连续计算,不妨正常升级普调工资,只服从我地区有关政策规定。若将来故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我段在职职工的同等待遇。 四、左中公路段只负责迁往天津落户的一次搬迁费。其标准按在职职工调出调入有关规定办理,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不予受理。 此协议双方遵照执行,由公证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旗总工会代表:白文贵。签批:同意此协议,加盖旗总工会公章。 旗劳动局代表:张舒。签批:同意此协议,加盖旗劳动局公章。 旗交通局代表:刘奎权。签批:同意此协议,加盖旗交通局公章。 旗公路段代表:郭占柱。(党支部书记)签字盖章。 抄送:旗总工会、旗劳动局、旗交通局、天津市劳动局。 在当时来看,这份协议书所签订的,每个月80元护理费确实不低。但是在签订这份协议书以前,科左中旗公路管理段每月付给我妻子45元钱,另外支付60元护理费。由此可见,这份协议所签订的护理费,实际上是明升暗降。当时我哥发现并提出这个问题,可是众口难辨。为了给我们办户口争取时间,我哥只好让步,不得已委曲求全。 就在那一个多月的时间,舍伯吐工区送来通知,桂荣和雪莲的农业户口转成了非农业户口。这给我哥往天津办她们娘俩的户口铺平了道路,令我们一家人欣喜不已。我哥到通辽市,在哲盟劳动局一位主要领导的大力帮助下;哲盟安置知青工作办公室的主管领导答应,等我的户口迁到天津市以后,拨给我一笔安家费。我哥可谓不虚此行,收获大过预期,真乃劳苦功高。这使我们夫妻俩大喜过望,从中看到了光明的前景。 我哥跟我们夫妻俩商量后决定,他把所需材料递交天津市劳动局待批期间;为了不耽误雪莲的学业,等到学校放了暑假之后,我们三口人提前回天津。 我哥返回天津后,他把经济协议书和一切有关材料,及时呈交天津市劳动局审批。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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