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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不可有权(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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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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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20:20: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棋中王 于 2015-6-8 20:23 编辑

任性不可有权(来论)
       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做政府工作报告时,一句“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的表述,赢得满堂喝彩,并迅速在网络走红,被媒体和公众热传广为佳话。领导人在如此严肃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套用网络流行语,还尚属首次。据悉,这句话还是克强总理亲自加进去的。可见我国新一届领导人的新颖、接地气的思维,不仅通俗易懂,更能贴近广大人民群众。
      长期以来,我们各级地方政府在审批经济惯性思维的主导下,始终不愿简政放权。即使形势所迫不得已放了部分审批权力,也还要手里攥个小尾巴,或者像放风筝一样后面用线拉着,生怕彻底断了手中的权力。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应景,都搞起了政府的办事审批大厅,但实际上只是负责受理接件,真正审批还得幕后各个部门的“掌柜”说了算。虽说每项审批程序都规定有工作时限,但通常各部门在设定完成工作日,都会按最保守也就是最长的时间。因此在这个工作时限里就充满一定的弹性,掌握权力的各级审批人员,便可在这当中“任性”。所以才会有“特事特办”、“急事速办”,甚至可以“倒装”逆程序办,即有大领导批示,可以先审批后补办相关资料。尤其是那些政策界限模糊,诸如没有明文规定介于可办可不办两者之间的审批事项,更让“任性”有空子可钻。于是,人情审批依然可以大行其道,各类的潜规则自然是“你懂的”。这就是通常老百姓不懂的“雾里看花终隔一层”。假如把工作日完成时限直接定格在所谓的“特事特办”这档上,把能够“任性”的空间挤压为零,才能将人情审批和潜规则交易彻底扫尽历史的垃圾堆。由此笔者联想到,既然“有权不可任性”是引以为戒,何不再来个“任性不可有权”引以为惩呢?惩戒并用相得益彰,方能更好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所谓“任性不可有权”,即不能让那些随意而为的人,手中握有政府的公权力。首先要未雨绸缪,平时考核选拔任用干部,就别让“有才无德”的人混入权力岗位,把住选人用人关;其次要消除隐患,对掌握一定权力岗位的公职人员,发现不良苗头,立即调离交流到其他岗位。这里我不妨讲一个“礼拜八”的真实故事。当年,某省会城市政府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来办事,因恰逢周末又临近下班,于是对来办事的人说,今天来不及办了,礼拜八(就是下礼拜一)再来吧。结果遭到投诉被调离了岗位。这便是及时对“任性”者的惩戒。假如姑息迁就一时,或许这个人还会犯大错,甚至蜕变成“苍蝇”、“老虎”也说不定。所以“任性”者当戒,也当惩。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有权不可任性,任性不可有权,横批:惩戒有方。
      (原创于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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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6-9 10:08:52 | 只看该作者
对老百姓不恭敬的人就是应该让他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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