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青网-中国知青网络家园

 找回密码
 会员注册
搜索
热搜: 知青 活动
查看: 792|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宝马男被反杀”是正当防卫吗?北京检察官这样说

[复制链接]

975

主题

7万

帖子

95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52394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8-31 17:23: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天,一条“宝马男砍人反被杀”的新闻刷爆了朋友圈,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有人说电动车主是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有人说电动车主的行为属于“过当防卫”,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为此,通检君独家采访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刘志宇检察官,快来听听她怎么说吧~~

第一,电动车主的行为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尤其是紧迫性和必要性条件,宜认定为正当防卫。从案件的起因、双方关系、宝马车主手段行为、第三人劝阻等综合考量,认为电动车主的行为符合“为了使自己的生命健康等重大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行凶侵害,而采取的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反制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电动车主的行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了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目的就是强化正当防卫权,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特殊正当防卫仍是正当防卫,但有个前提条件,即不法侵害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通过列举方式对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限制,防止随意扩大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结合本案,宝马车主因行车问题持刀追砍他人,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具备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
第三,人非圣人,法律不强人所难。电动车车主面对素不相识的宝马车主突如其来的持刀挥砍,其恐惧之心可想而知。在被动反抗之机拾捡对方刀具实施积极反制,短暂反制时间内,很难要求电动车车主在拾捡刀具后迅速认识到自己接下来行为可能发生的性质变化,很难要求在电动车车主拾捡刀具后迅速摒弃后续的自然使用行为,很难要求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即电动车车主,在经历巨大恐惧后迅速平息由此引发的愤怒等自然情感。人非圣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所以基于此时此境,电动车主的行为仍在一般人的反应之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816

主题

1万

帖子

13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1249
沙发
发表于 2018-8-31 23:43:05 | 只看该作者
     对恶必须恶治。以善治恶,那是东郭先生。还有人知道东郭先生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75

主题

7万

帖子

95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52394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8-9-1 18:09:10 | 只看该作者
正当防卫,撤销案件!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调查结果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 ... r=spider&for=pc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来源:昆山公安微警务微信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82

主题

888

帖子

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194
地板
发表于 2018-9-1 19:23: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一个信号,法律不容亵渎!恶有恶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8

主题

1881

帖子

5530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530
5#
发表于 2018-9-1 23:49:5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遂宁知青 于 2018-9-1 23:51 编辑

徳国媒体及法律专家3O日也向中国的记者公开表示:反杀案就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不会负责,按其它许多国家的的法律,受到威胁时若是有枪还可以开枪击毙,都不负任何责任的。根本没有防卫过当的这一附加条款。
现在9月1日警方向全国公开通报案情,撤销立案,这使国人看到到了正义的希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16

主题

1万

帖子

13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1249
6#
发表于 2018-9-1 23:59:02 | 只看该作者
黄土游客 发表于 2018-9-1 19:23
这是一个信号,法律不容亵渎!恶有恶报!

    难说,骑驴看唱本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75

主题

7万

帖子

95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52394
7#
 楼主| 发表于 2018-9-2 11:09:5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共同 于 2018-9-2 11:11 编辑

同意这是一个信号。虽然仅一个信号,它使国人看到了希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03

主题

1322

帖子

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046
QQ
8#
发表于 2018-9-2 20:15:44 | 只看该作者
共同 发表于 2018-9-2 11:09
同意这是一个信号。虽然仅一个信号,它使国人看到了希望。

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


我的人生观:
平淡生活过日子,努力认真办事情。
真情耿直与人处,寻求完美看世界。
身以山为形 , 心把水比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技术支持:信动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知青网-中国知青网络家园 ( 京ICP备1202517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5847号 )

GMT+8, 2024-9-21 15:53 , Processed in 0.173010 second(s), 23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