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青携手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制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北京知青携手农民专业合作社; 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地区宜川县; 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宜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种植中药材、中药材综合加工利用; 第七条 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元; 第八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九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限;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第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定书;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其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决其职务;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甲方的投资_元人民币分为_个股份,以10000元人民币为1个股份; 第十七条 乙方按投资10000元人民币为1个股份,多投多拿股份; 第十八条 项目分利按每股份2%分取红利; 第十九条 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双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乙方占有股份_%;甲乙双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的股利,双方实际投入股本金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由甲乙双方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 退伙 (一)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 (二)如执意退伙,退伙不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份60%退出。非经双方同意,如一方不愿意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是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的同意; (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用当年。 甲方(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公司盖章确认: 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